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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興摔童案被告人韓磊因故意殺人罪被市一中院判處死刑,此後提出上訴,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昨天上午,此案在市高院二審開庭,公訴方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將擇日宣判。
  韓磊在法庭上反覆辯稱,事發時並不知道摔的是個孩子。他希望可以向被害人家屬當面道歉,並針對檢方出示的證據向法庭要求對其本人和該案證人進行測謊。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庭審現場
  請求當面道歉讓家人積極賠償
  昨天9點半,韓磊和李明(未上訴,作為原審被告人)被帶進法庭,兩人表情平靜。韓磊的發小張國新在旁聽席向韓磊招手。韓磊父母及被害女童父母未出現,被害女童家的親友參與了旁聽。
  對於一審判決,韓磊表示:“事情是由糾紛引起,我根本沒有殺人動機,當時確實不知道車裡是孩子。”韓磊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存在疑點,“判決認定我將她打倒在地,但是我是被她拽倒的”。
  最後陳述階段,韓磊稱:“我憑良心說,不知道摔的是孩子,沒想到會造成這種結果,我內心遭受的譴責非常大。我讓家人積極賠償,哪怕是給孩子的墳修得好看一點。”韓磊表示,他一直祈求能夠見到孩子的家人,當面道歉。說到這裡,旁聽席上的被害人親屬非常憤怒,立即大聲斥責韓磊。
  在法官宣佈休庭時,韓磊突然打斷法官的話,再次請求向被害人家屬當面道歉,邊說邊向被害女童親屬方向轉身,後被法警帶離。在離開時,他反覆對發小張國新說讓家人積極賠償。
  □證據展示
  事發監控採用定格方式播放
  昨天,事發現場監控錄像證據被再次播放。與一審時不同,此次公訴人播放的監控錄像是彩色的,而且更為清晰,同時此次法庭採取了定格、反覆播放的方式,公訴人不斷地定格,強調車內嬰兒輪廓明顯。
  韓磊的律師徐平將監控錄像繪製成圖像向法庭出示,並按27個時間節點以文字形式進行分解說明,中間有關摔童的10個時間點,被律師用紅筆標出。
  律師解釋稱,通過視頻可見,20點55分23秒時,被害女童母親將小推車推向轎車前面,此時李明站在左前燈前;20點55分24秒時,小推車停在小轎車正前方;20點55分25秒時,韓磊打了被害女童母親……20點55分33秒時,韓磊將小推車中嬰兒抓起,小推車被帶到半人高處脫落;20點55分33秒時,小推車從地上彈起,韓磊手上只有嬰兒,韓磊將嬰兒舉過頭頂摔出;20點55分34秒時,嬰兒摔在地上。
  雙方提交大量“購物車”照片
  監控錄像播放後,律師又出具兩組證據,分別是30多張不同年齡、性別的人使用嬰兒車運送自己購買的水果、蔬菜等物品的照片,以及30多組相關視頻,其中部分還有使用嬰兒車作為購物車者對原因的解釋。
  徐平律師指出,一審法院和二審時提交超市購物車照片的公訴人都認為韓磊所稱的購物車是特指超市購物用的鐵框車,併進而說這種購物車和嬰兒車有巨大的區別。但是,韓磊所說的購物車,並不是特定的超市裡的那種鐵框車,而是泛指用來裝超市採購來的物品的小推車,而證據表明,許多購物者確實攜帶了與本案嬰兒車完全類似的小推車,用來裝載所購買的各類商品。所以,韓磊誤認為涉案的那輛嬰兒車也是一個用來裝載物品的小推車,並不違背社會公眾一般經驗常識。
  公訴人也出示了10張照片,畫面是案發現場附近物美超市的購物車外觀及擺放情況。公訴人表示,韓磊事發前曾在案發現場附近租住房屋3個多月,對周邊環境非常熟悉,其曾多次見過物美超市的購物車,韓磊不可能將購物車和嬰兒車混為一談。同時,公訴人表示,律師不能以有人以小推車來運送物品,來說明韓磊當時不知道車內是孩子。
  □庭審焦點
  1 小推車內是否坐著女童
  辯護人:韓磊不知道摔的是孩子公訴人:監控清晰顯示小孩輪廓
  ◎辯護人:爭執中被害女童母親將小推車推向了轎車前方的行為,誤導了韓磊以為小推車中沒有貴重物品。
  在韓磊看來這一動作具有挑釁性,是一種故意阻攔轎車的行為。同時,對方將小推車推向馬路中間去阻擋汽車,置小推車及車內物品於交通危險中,小推車中的東西就不可能是貴重的,更不可能是一個嬰兒。一個母親不會隨意將自己的嬰兒置於危險之中,韓磊的這種認識符合一般社會經驗,是合理的。
  ◎公訴人:視頻中,在韓磊和李明出現在畫面前後,以及韓磊和被害女童倒地後,都可以清晰看到嬰兒車中坐著一個小孩。在李明的車停下後,通過李明車輛的大燈,坐在嬰兒車中女童輪廓非常清晰。
  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到在韓磊和李明到達前,被害女童母親多次彎腰整理小車,這說明有一個孩子在車裡面,母親在不斷地照顧孩子。此外,爭吵開始後,被害女童母親將車推向前方,並非律師口中所說的“車內物品不珍貴”,而是一個母親對孩子的一種本能保護,為了使孩子遠離激烈的爭端,避免孩子因此受到傷害。
  2 證人的證言是否客觀
  被告人:要求對自己和證人測謊公訴人:庭前再次調查核實證言
  ◎被告人:希望檢方提供錄音證據以證明其沒有誘導性問話,同時他堅稱證人說謊,並要求對自己和證人進行測謊。律師徐平表示,兩證人對現場其他情況的表述是不准確的,如都陳述韓磊始終是站著,李明沒有下車等。
  另外,其中一名證人的證詞有“隱約”的表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被排除,進而另一證人證言就成為孤證,失去證明效力。
  ◎公訴人:案件證據不僅有監控視頻還有多名證人的證言。公訴人稱,有兩名證人分別表示,“仿佛聽到”和“聽到了”韓磊曾大喊“孩子什麼孩子”。
  公訴人表示,為了核實情況,他們在二審開庭前,再次對證人進行了詢問,但兩位證人都表示沒有聽到哭聲,卻聽到了韓磊所稱“孩子什麼孩子”的話,這完全說明證人的證言是客觀的。
  3 對韓磊罪名如何認定
  辯護人: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公訴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一審推定的依據不足,韓磊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公訴人:案發時韓磊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正常思維和感官可判斷舉起的是孩子不是物品,韓磊有殺人故意,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摔童案犯韓磊二審要求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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